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,是很多想要離婚男方的心聲。究竟退不退,讓我們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。
具體問題要具體對待,一般在下列三種情形之下,法院會支持退還彩禮。
(一)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;
一般給彩禮都是為了結婚,所以認定彩禮還需要以結婚為目的,而在戀愛中一方為了加強感情,為了給對方表示愛意,給付的財物都不能認定為彩禮,只有與結婚為目的有直接關系的才能認定為彩禮。在法律上,因締結婚約而送給對方的財物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,當所附條件不成就時,贈與行為停止生效,受贈方即有返還受贈物的義務,如不履行義務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(二)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
已登記結婚,尚未共同生活,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、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,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、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。各自出資購置、各自使用的財物,原則上歸各自所有。但這種情況需要提供相關證據,能夠證明雙方沒有進行共同生活。
(三)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
一般情況下,一方以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,為由要求返還彩禮,確定“生活困難”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、給付人的生活來源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,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。即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第一款(三)項所規定“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”情形,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、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,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,一般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律是以事實為根據,法律為準繩而進行裁決。任何案件的事實都是在現實社會錯綜復雜的千變萬化中發生的。案件中的任何一個情節線索的搜集是否客觀公正全面準確,關系到審理的公正性,判決的正確性。我不明白大家的具體情況,但是大家可以對照上面3種情形,進行仔細分析。以上內容由中顧法律網小編整理編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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